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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相關名詞解釋

 

區域計畫範疇
1.何謂區域計畫?
臺中市區域計畫係遵照「全國區域計畫」之土地使用指導原則,以本市行政轄區及相鄰海域區為範圍(含非都市土地、國家公園土地及都市計畫土地三大類),制定空間合理健全發展之計畫。

2.何謂土地使用管制?
區域計畫內非都市土地、國家公園土地及都市計畫土地三大類土地,係有不同之土地使用管制法令。非都市土地以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進行管理,都市土地依據都市計畫法進行管理,國家公園土地則依國家公園法進行管理。

3.「臺中市區域計畫」之部門計畫是什麼?
於本市區域計畫內針對區域發展之產業、交通運輸、公共設施、觀光遊憩設施及環境保護設施之計畫內容。

4.何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非都市土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係可分為11種分種及其以下19種用地進行管理。使用分區係包括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海域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

5.何謂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地區?
係原屬非都市土地地區,為配合城鄉高密度發展需要,並提供興建合理公共設施服務,所進行劃定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預定地區。

都市計畫範疇
6.何謂都市計畫?
  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25年內之發展,將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的規劃,使都市發展成適於居住、工作、遊憩之安全、愉悅的生活環境;並以都市計畫書及計畫圖作為實施依據。

7.何謂主要計畫?
  對都市實質發展擬定具綜合性、一般性與長期性之指導計畫;實施進度以5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25年。可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2年內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5年內完成公共設施建設。

8.何謂細部計畫?
  依主要計畫對該地區作更詳盡的計畫,以闡釋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並規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建蔽率、容積率、使用項目、都市設計…,表明事業及財務計畫,劃設地區性公共設施用地及道路系統等都市建設規定並據以實施。

9.何謂特定區計畫?
  為發展工業或為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特定目的而劃設之特定地區,為求更直接、有效實施都市建設,應擬定特定區計畫。如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王田交流道特定區計畫。

10.何謂土地使用?
  細部計畫的最主要內容之一,配合計畫目的劃設各種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公共設施用地…,並規定其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退縮…等規範,用以管理都市發展。

11.何謂公共設施用地?
  主要計畫的最主要內容之一,為滿足社區居民或政府有關交通運輸(道路、鐵路、機場…)、遊憩(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教育(學校)、醫療、衛生、通信、能源等方面之需要,規劃供興闢公用建設使用之土地,一般不以營利為目的。政府得視實際情況,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公共設施之項目、位置與規模,以增進居民生活之便利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品質。例如:學校用地、公園用地…等。

12.何謂建蔽率?
  建築基地應留設相當比例之空地,以確保居住生活環境品質,政府通常會訂定建築物垂直投影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值,以限制土地所有權人將土地完全建築使用。例如:有一建築基地面積100坪,建蔽率60%,表示該基地上之建築物地面層最多可建60坪,至少必須留設40坪的空地。

13.何謂容積率?
  指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例如:有一建築基地面積100坪,建蔽率50%,容積率300%,表示該基地上之建築物地面層最多可建50坪,可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300坪。

14.何謂通盤檢討?
為使規劃更能滿足都市實質發展需求,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視都市發展需要及實際情形分期分區、全部或部分項目,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

15.何謂個案變更?
由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除了於辦理定期通盤檢討時可以修正或變更都市計畫的內容外,都市計畫法也規定當有以下四種情況時,都市計畫得迅行辦理變更: 1.遇到戰爭、地震、水災等重大災難時。 2.為避免重大災害發生時。 3.為適應國防及經濟發展需要時。 4.為配合中央興建重大設施時。 一般而言,個案變更即屬配合上述情況,所辦理都市計畫內容的局部修正或變更。

16.民眾可以對都市計畫提出建議嗎?
無論是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或是個案變更,任何都市計畫草案擬定後,都會在市政府及當地區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民眾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向市府提出書面意見,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17.都市計畫如何決定? 由誰來審議?
為審議都市計畫案,本府設有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中央設有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細部計畫案件由市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即可發布實施,主要計畫則需經由市都委會以及內政部都委會二個層級審議。若案情複雜,得另組專案小組提供初步建議意見,其意見一併提送都委會做為審議參考。

18.住宅區為何細分為住一、住二、…、住七等多種類別?
為配合地區不同特性、發展現況及限制,在不超過地區容積總量的情況下,依法得分別訂定不同之容積率、容許使用管制。例如:住一容積率150%,只能做純住宅;住一之一容積率150%,可做一般小型商業;住二容積率220%,可做一般小型商業…等。(實際管制內容仍應依各該計畫書載明為準)

19.何謂專用區? 
為形塑都市特色願景,以及產業多元轉型,傳統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土地使用類別,已無法滿足新形態之土地利用,因此,除了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分區以外,在不超過地區容積總量的情況下,依法得另訂分區,並於細部計畫書中訂定土地使用管制計畫。例如:潭子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草案)訂有產業發展專用區、中科特定區訂有園區事業專用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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