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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大里區大里三期區段徵收(大里三期)
簡稱:大里三期 或 大里3期臺中市擴大大里地區都市計畫
「擴大大里都市計畫」案主要緣於前臺灣省水利處於 78 年 7 月擬定「大里溪治理計畫」,進行大里溪流域的整治工作,該治理計畫係屬國家建設六年計畫中之一項,並於 81 年 12 月 29 日經前臺灣省大里溪整治計畫指導小組第四次委員會議決議,原則同意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治理所需之用地並擬定都市計畫。此外,為改善臺中地區道路交通系統,配合民國 78 年擬定「臺中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中新闢臺中市五權南路延伸經大里至臺十四號省道之道路用地以區段徵收的方式取得(即中投公路大里段),原大里市公所乃於民國 82 年 8 月間向原臺中縣政府提出擴大都市計畫之申請,該案層轉各級政府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審核後經行政院核定,依據 83 年 6月 23 日 23932 號函原則同意辦理擴大都市計畫。
為取得前述兩項重大建設所需用地,以及考量大里區未來整體都市發展需求,原大里市公所乃配合計畫年期將屆之「大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其計畫年期為民國 85 年)與「擴大大里都市計畫」之擬定,合併辦理「擴大及變更大里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藉以整合當時大里都市計畫的發展輪廓,為其整體發展勾勒一完整的指導藍圖。惟囿於擴大都市計畫部分牽涉議題層面較廣,為免延宕原都市計畫區之建設與發展,通盤檢討部分於提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 90 年 5 月 8 日第 508 次會議審決後,原臺中縣政府即於 91 年 1 月 10 日先行發布實施「變更大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而擴大都市計畫部分則再另行評估續為審議。
由於本擴大都市計畫與河川整治議題高度相關,針對大里溪工程用地名稱劃設及其土地補償費偏低等議題,於都市計畫審議過程中遲遲無法獲得共識,以致原擴大都市計畫構想與社會經濟環境急遽變遷已出現落差,考量臺灣地區人口已漸呈零成長狀態,相對地都市化人口成長應屬有限,針對前述大里溪範圍內尚未取得之私有地,研提最適開發規模,經 98 年 7 月 14 日及 99 年 8 月 10 日內政部都委會議審議通過。
大里三期重劃區範圍
大里3期重劃範圍面積總計約398.92公頃
本計畫範圍北至臺中市都市計畫區,南至大里溪南界及中興大排近夏田產業園區,東至大里溪東界近大里二期與十五期重劃區,西至中投公路,北至中興大學與中興商圈,中間則環繞原「大里都市計畫區」,範圍內包括大里溪及生活圈四號線呈東北、西南經過計畫區邊緣,另生活圈三號線及中投公路則穿越計畫區西側。行政轄區主要涵蓋大里區日新里、東昇里、內新里、永隆里、大里里、新里里及樹王里等里之部分,計畫範圍主要包括原「大里都市計畫區」東側區塊(含大里溪)及西側區塊。
重劃區地理位置
大里中興段:東起 爽文路 西起 中投公路 南起 大里街31巷 北起 五權南路680巷96弄
內新段:東起 環中東路五段 西起 日新路 南起 內新橋 北起 六順路
相關地段X建築指標
指標建築 : 爽文路商圈、大里老街。
相關地段(舊) : 大里段、中興段、樹王段、內新段。
相關地段(新) : 未定。
重劃區計畫道路規格
區域計畫道路規格:
區域解析
大里三期區段徵收共分四區,大里段、中興段、樹王段與內新段,以下為各區域簡介:
大里段
此段別位於大里3期東邊重劃後農地範圍,緊鄰大里舊市區與大里老街,現況農村環境十分舒心,配地比例較內新段未農地重劃範圍高。
中興段
此段別位於大里3期東邊重劃後農地範圍最南側,緊鄰夏田產業園區與大里舊市區,現況農村環境十分舒心,配地比例較內新段未農地重劃範圍高。
樹王段
此段別位於大里3期東邊北側,僅有德芳路以北一小區塊有農地重劃,大多為未農地重劃範圍,因近舊市區中興商圈,舊建築物鐵皮較多。
內新段
此段別位於大里3期西部,全區未農地重劃,地形整齊度較差,未來配地比也較低,現在的成交行情與大里段中興段差距約10%

最新重劃進度X土地使用細部計畫
最新重劃進度
重劃方式 : 台中市政府區段徵收
108年4月:細部計畫草案公布
最新進度 :說明會持續召開,目前地主同意重劃意願未過半,持續溝通中。
「農地重劃」與「未農地重劃」差異
大里段、中興段與部分樹王段早期進行過農地重劃,地形整齊街廓漂亮,因曾重劃過,第二次重劃分配比例會較未重劃過的內新段高約+-5%。也有種說法提及因配地比不同大里段中興段未來重劃會與內新段分開進行。
重劃比例
住宅區 : 21.2% ( 住1之4 – 4.98% 住2之1 – 14.09% 住2之2 – 2.13% )
商業區 : 5.95%
產專區 : 5.88%
零星工業 : 1.07%
公設地含河川用地 : 65.99%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表
一 . 第一之四種住宅區 ( 住1之4 ) – 住宅 可營業 可蓋社區大樓
二 . 第二之一種住宅區 ( 住2之1 ) -可營業 蓋社區大樓
三 . 第二之二種住宅區 (住2之2) – 可營業 蓋社區大樓
四 . 第二種商業區 (商2) – 可營業 社區大樓 商辦 商場

獎勵容積
(一)面積獎勵

(二) 3 年以內申請建造執照者得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基準容積率之 10%為限。(備註:有關申請建造執照,應於獎勵期限內提出申請建造執造,並於獎勵期限滿後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
退縮規範
前院:住宅區4米、商業區4米、產專區4米,公園遊樂場旁5米。
後院:住宅區3米、商業區2米、產專區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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