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應擔保物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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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民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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