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表
類組 |
使 用 項 目 舉 例 |
A1 |
1.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 2.觀眾席面積在200㎡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
A2 |
1.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 2.候船室、水運客站。 3.航空站、飛機場大廈。 |
B1 |
1.視聽歌唱場所(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場所)、觀光(視聽)理髮(理容)場所(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理髮理容之場所)、觀光(視聽)按摩場所(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三溫暖場所(提供冷、熱水池、蒸考設備,供人沐浴之場所)、舞廳(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舞場(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酒家(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料之場所)、酒店(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或其他飲料之場所)、特種咖啡茶室(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飲料之場所)、夜總會、遊藝場、俱樂部。 2.電子遊戲場(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定義)。 3.錄影帶(節目帶)播映場所。 |
B2 |
1.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量販店、批發場所(倉儲批發、一般批發、農產品批發)。 2.樓地板面積在500㎡以上之下列場所:店舖、一般零售場所、日常用品零售場所。 |
B3 |
1.酒吧(無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料之場所)、小吃街。 2.樓地板面積在300㎡以上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一般咖啡館(廳、店)(無服務生陪侍)、飲茶(茶藝館)(無服務生陪侍)。 |
B4 |
1.觀光旅館(飯店)、國際觀光旅館(飯店)等之客房部。 2.旅社、旅館、賓館等。 3樓地板面積在500㎡以上之招待所 |
C1 |
1.變電所、飛機庫、汽車修理場(車輛修理場所、修車廠、修理場、車輛修配保管場、汽車站房)。 2.特殊工作場、工場、工廠(使用動力超過15匹馬力或電熱超過60千瓦之作業廠房)、自來水廠、屠(電)宰場、發電場、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場、廢棄物處理場、污水(水肥)處理貯存場。 |
C2 |
1.倉庫(倉儲場)、洗車場、汽車商場(出租汽車、計程車營業站)、書庫、貨物輸配所、電信機器室(電信機房)、電視(電影、廣播電台)之攝影場(攝影棚、播送室)、實驗室。 2.一般工場、工作場、工廠(使用動力未超過15匹馬力且電熱未超過60千瓦之作業廠房)。 |
D1 |
1.保齡球館、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室內球類運動場、室內機械遊樂場、室內兒童樂園、保健館、健身房、健身服務場所(三溫暖除外)、室內操練場、撞球場、室內體育場所、少年服務機構(供休閒、育樂之服務設施)、室內高爾夫球練習場、室內釣蝦(魚)場、健身休閒中心、美容瘦身中心。 2.資訊休閒服務場所(提供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透過電腦連線擷取網路上資源或利用電腦功能以磁碟、光碟供人使用之場所)。 |
D2 |
1.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臺、藝術館。 2.觀眾席面積未達200㎡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
D3 |
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
D4 |
國中、高中、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
D5 |
1.補習(訓練)班、文康機構。 2.才藝班、課後托育中心。 |
E |
1.寺(寺院)、廟(廟宇)、教堂、宗祠(家廟)、宗教設施。 2.殯儀館、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火化場。 |
F1 |
1設有10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2.樓地板面積在1000㎡以上之診所。 3.樓地板面積在500㎡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做月子中心、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
F2 |
1.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院)、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2.啟智(聰、明)學校、盲啞學校、益智學校。 3.社區復健中心(設於地面一層面積超過500㎡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超過300㎡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300㎡以下,其樓梯寬度未達1.2m或分間牆或室內裝修材料不符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 |
F3 |
兒童福利設施、幼稚園、托兒所、育幼院、托嬰中心、發展遲緩早期療育中心。 |
F4 |
精神病院、傳染病院、勒戒所、監獄、看守所、感化院、觀護所、收容中心。 |
G1 |
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期貨經紀業)、電信局(公司)郵局、自來水及電力公司之營業場所。 |
G2 |
1.電信局(公司)郵局、自來水及電力公司之辦公室、票券金融機構。 2.政府機關(公務機關)、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辦公室(廳)、員工文康室、旅遊及運輸業之辦公室、投資顧問業辦公室、有線電視及廣播電台除攝影棚外之其他用途場所、少年服務機構綜合之服務場所。 3.K書中心、小說漫畫出租中心。 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
G3 |
1.衛生所、捐血中心、醫事技術機構、理髮場所(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理髮之場所)、按摩場所(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美容院、洗衣店、公共廁所。 2.設置病床未達10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3.樓地板面積未達1000㎡之診所。 4.樓地板面積未達500㎡之下列場所:店舖、一般零售場所、日常用品零售場所、便利商店。 5.樓地板面積未達300㎡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冷飲店、一般咖啡館(廳、店)(無服務生陪侍)、飲茶(茶藝館)(無服務生陪侍)。。 |
H1 |
1.宿舍、樓地板面積未達500㎡之招待所。 2.樓地板面積未達500㎡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做月子中心、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3.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服務機構。 4.康復之家(設於地面一層面積超過500㎡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超過300㎡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300㎡以下,其樓梯寬度未達1.2m或分間牆或室內裝修材料不符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 |
H2 |
1.集合住宅、住宅(包括民宿)。 2.小型安養機構、小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小型社區復健中心、小型康復之家(設於地面一層面積在500㎡以下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300㎡以下且樓梯寬度1.2m以上、分間牆及室內裝修材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 3.農舍(包括民宿)。 |
I |
1.化工原料行、礦油行、瓦斯行、石油煉製廠、爆竹煙火販賣場、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機構(場)、爆竹煙火販賣製造場。 2.加油(氣)站、儲存石油廠庫、天然氣加壓站、天然氣製造場。 |
說明:
一、建築物是軀殼,類組是精神。
二、很多營業登記不管分區及都市計畫。
說明:
建築物領取使用執照後,已確認建築物用途;而後續依據「實際使用」,會有變更使用執照之必要。而且變更使用執照,首重「符合都市計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用地不符合,仍無法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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