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工業用地分為特種、甲種、乙種、零星
根據《都市計畫法》,我們將工業區分為「特種、甲種、乙種、零星」,以下分別介紹給大家。
1.特種工業區:
特種工業區除得供與特種工業有關之辦公室、倉庫、展售設施、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環境保護設施、單身員工宿舍、員工餐廳及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附屬設施外,應以下列特種工業、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之使用為限:
- 一、甲種工業區限制設置並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設置之工業。
- 二、其他經縣(市)政府指定之特種原料及其製品之儲藏或處理之使用。
- 三、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前項與特種工業有關之各項設施,應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始得建築;增建時,亦同。
2.甲種工業區:
甲種工業區以供輕工業及無公共危險之重工業為主,不得為特殊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如煉油工業、放射性工業、易爆物製造儲存業、液化石油氣製造分裝業。)
3.乙種工業區:
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火藥類、壓縮瓦斯製造者、煤氣製造者、屠宰場、碎紙漿製造者、放射性工業……)。
但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不在此限。
4.零星工業區
零星工業區係為配合原登記有案,無污染性,具有相當規模且遷廠不易之合法性工廠而劃定,僅得為無污染性之工業及與該工業有關之辦公室、展售設施、倉庫、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環境保護設施、單身員工宿舍、員工餐廳、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附屬設施使用,或為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客貨運站、機車、汽車及機械修理業與儲配運輸物流業及其附屬設施等之使用。
前項無污染性之工廠,係指工廠排放之廢水、廢氣、噪音及其他公害均符合有關管制標準規定,且其使用不包括下列危險性之工業,如:煤氣及易燃性液體製造業、劇毒性工業、放射性工業、易爆物製造儲存業、重化學品製造、調和、包裝業。